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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恶意注册”公共资源商标的面纱
 
  近年来,具有区域特征的地方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节庆等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名称,因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历史传承、文化内涵和一定范围的知名度,越来越受到商家的关注,由此公共资源商标被“恶意注册”的事件频频发生。针对公共资源商标被个人或企业注册的现象,本文试图从分析“恶意注册”入手对其做明晰的界定,以从法律层面寻求救济途径及全社会保护公共资源商标的对策。
  公共资源指的是天然存在或生成的自然资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历史文化资源以及人文公共设施等,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地域性和标识性。近年来,具有区域特征的地方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老字号、节庆等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名称,因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历史传承、文化内涵和一定范围的知名度,越来越受到商家的关注,由此公共资源商标被“恶意注册”的事件频频发生。就广东省佛山市而言,素有佛山陶都文化地标之称的“南风古灶”因被一饮料企业注册而出现在该企业生产、销售的酸梅汤饮料的外包装上。另外,带有较强佛山地方形象烙印的祖庙、西樵山、清晖园、云东海等诸多公共文化、旅游资源,也相继被企业或个人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咸商标。针对公共资源商标被个人或企业注册的现象,本文试图从分析“恶意注册”入手对其做明晰的界定,以从法律层面寻求救济途径及全社会保护公共资源商标的对策。


  一、关于“恶意注册”的界定

  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有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由此可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皆可成为商标注册的主体,且由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于政府机关更具市场性,又可有效地避免政府垄断,若能将公共资源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合理地保护与开发,能够更好地将公共资源转化为公共竞争力和企业竞争力,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将带有地方特色烙印的标志注册成商标进行收益型维护性使用并无不妥。这不但符合《商标法》规定,且与立法初衷相吻合,也能很好地发挥公共资源商标的潜在商业价值。但若是毁损型抢占性注册及使用的,则不仅成为不良注册人通过注册与不正当使用公共资源商标窃取巨大经济利益的手段,也导致公共资源商标价值受损,更使得资源所在地的发展受到束缚与阻碍,造成对公共利益不可估量的伤害。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对“禁止恶意抢注”做出了规定。即《商标法》中的“抢注他人商标”是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已产生一定影响但未申请注册的商标抢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佛山的悠远历史及其近年来倾力塑造的一些公共资源品牌,它们的名称渐渐具有了作为商标的商业价值,而这些刻有公共利益烙印的名字自然地在一般消费者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若将这些公共资源商标进行注册却又不当使用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不利于公共资源的发展与保护,甚至殃及公共资源商标所代表地方的形象,笔者认为这类恶意行为符合《商标法》界定的“恶意抢注”行为。但本文所讨论的“恶意注册”行为包括但又不限于此类抢注行为,“恶意注册”的范畴应更具广泛性。具体而言,以下几类情形应纳入“恶意注册”行为之列:一是明知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烙印的标识而进行注册,注册后不使用或不当使用的;二是明知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烙印的标识或知道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等正在使用或有过使用经历并已获得良好声誉的地方特色烙印的标识,而将其注册的;三是以转让为目的进行注册,以牟取高额转让费的;四是将具有地方特色烙印的标识进行注册,以利用历史形成的影响力或借他人宣传成效而获利的其它恶意注册行为。

  二、“恶意注册”的法律救济
  现行《商标法》已设计了较为严密的法律救济程序,但权利人若错过了相关的法律救济时限,要想避免公共资源商标因不当使用、假使用或不使用而受损,也可以通过商标赎回、授权使用等方式,拯救公共资源商标。但就目前而言,通过法律救济是比较可行的途径。《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救济程序具体如下:
  一是通过“商标异议程序”。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禁止他人抢注”、“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那么在此期间,相关个人和单位都有权提出异议,因此,可以抓住这个时间,及时地自行或聘请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通过法律手段全力阻止其注册成功。鉴于公共资源商标的区域特殊性,其一般只在特定的区域广为人知,而申请注册成功与否是由商标局核准决定,商标局难以对全国各个地区的情况及时了解清楚,这便需要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主动维权;但又因为公共资源的公共性,并不单纯的属于某一个个人或者团体,因此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更加困难与广泛。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资源商标,实践中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资格适用应在现行商标法的基础上做必要的延伸。
  二是通过“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他人抢注”、“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经过异议期已经注册了的或是经异议不成功被注册了的公共资源商标可以通过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程序进入到争议程序。若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上诉。由此可知,五年的争议期不仅为错过三个月异议期的利害关系人再次提供了维权的机会,且五年之长的争议期给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足够的挽救期间。
  三是通过“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公共资源商标被注册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不能够发挥商标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或使用该商标。针对前文提到的“以转让为目的进行注册,以牟取高额转让费的恶意注册”的情形,注册人长期将已注册的公共资源商标闲置必然导致商标价值与商业潜力受损,甚至催生出牟取私利的专业恶意抢注者,其通过抢注公共资源品牌牟利,大量抢注行为的背后也衍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一炒作一胁迫赎回或转卖。这将严重扰乱商标市场秩序,不利于商标的培育与发展。而“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可以有效、全面地对闲置公共资源商标进行维护与救济,扼制职业抢注人的不法行为。并且“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对申请人所设门槛极低,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作为主体提出,符合公共资源商标的公共性、利益共享性的特征。因此,实践中若出现公共资源商标被恶意注册,注册人三年连续不使用的情况,任何公民皆可以通过该程序提出法律救济以宣张公民的公共权利与履行公民义务保护公共资源。

三、保护公共资源商标的建议
  公共资源商标的历史沉淀以及在所在地拥有的知名度,其背后蕴含着巨大的识别功能、广告效应牙口商业价值,使得商标持有人或使用人的市场开发、宣传推广事半功倍。因此,作为集经济与文化为一体的无形资产,公共资源商标一旦遭恶意注册,不仅使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法人,甚至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受到损害。公共利益维护者应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与紧急性,对公共资源商标进行全方位地保护。
  (一)充分考虑公共资源商标的特殊性,出台细则保护。工商部门在现行《商标法》的基础上出台实施操作性强的涉及公共资源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的办法或细则。现行《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在商标注册、保护与救济方面都有极大的完善。但鉴于公共资源商标的特殊性,仅依靠现行《商标法》难以针对性地对公共资源商标进行具体地保护,通过出台公共资源商标保护细则对公共资源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适格问题等做出细化规定,特别是要关注公共资源“恶意注册”的定义,对该类恶意行为进行明晰界定,明确监管单位,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手段与法律处罚对恶意注册的行为进行规制惩处。
  (二)全面考量申请人适格性,着力于保护性注册。工商、文体旅游局等涉及公共资源商标维护的政府部门应该主动介入,通过筛选确定与公共资源的使用与维护最相匹配的适格申请人,及时、主动对适格的公共资源商标申请主体例如社会组织等进行引导、约谈、提供咨询等,鼓励、支持适格主体对未注册的公共资源商标采取多类或全类注册的方法,在品牌的相关类别以及可能涉及的类别上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因为从实践上看,保护公共资源商标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在公共资源品牌打造之初进行战略性的商标全类(或多类)注册。商标全类注册,指同一商标在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是彻底避免他人抢注商标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确保品牌显著性、增大品牌价值最有效的手段。
  (三)多维度强化全局意识,规范利害关系人行为。公共资源作为特定区域的无形财富,需要当地社会大众的共同培育与维护。强化公共资源商标所在地的大众全局意识是关键。社会各界应当通过有力地宣传,使维护、共享公共资源的观念深入人心。一方面,已注册公共资源商标的持有人或使用人应意识到商标是企业的生命,而公共资源商标的声誉不仅关系到其持有或使用商标本身,还关系到该商标所有类别,甚至影响到当地商业环境及政府、企业形象。因此,培养商标持有人、使用人共同发展、共创品牌、共享荣誉的观念非常重要。通过引导持有人与使用人的行为,对公共资源商标进行收益型、维护性注册、使用、管理与培育可以促成该商标良性发展的氛围和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规范商标代理人的行为,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提高商标代理机构的整体业务水平,增强该行业人员的社会公德,建立大局意识,不能仅为牟取私利而置当地公共资源商标价值于不顾。总之,在商标的价值与作用广泛为各领域人士所熟识的现代市场中,社会各界更应提升维护公共资源商标的意识,为保护和开发当地自然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中华商标(2014-07)
作者:张静文 佛山市禅城区工商局
整理: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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