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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我协会通过公共资源商标抢注监测预警平台发现,中山某知名企业在第16类“纸巾;卫生纸;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香云纱”商标,并通过了初步审定。我协会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指导顺德区伦教香云纱协会对第13476921号“香云纱”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抢注商标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香云纱”优质区域品牌保护首战告捷。(详见公众号: <佛山市顺德区商标协会> 2016-4-20 期期微信 期22 期微信)
继而在2016年中,顺德区商标协会通过监测发现上述抢注商标,并及时向教街道文宣办及顺德区伦教香云纱协会提出应对专业建议。
依据提出的专业建议,我协会助力伦教街道文宣办及顺德区伦教香云纱协会对该第17075679号“香云纱”商标〈23类纱等商品〉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依法作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
“香云纱”是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在顺德这片土地上流传,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香云纱”传统工艺有着百年的悠久历史,有着珍贵的历史与文化价值,需加大力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香云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纱;人造丝;绢丝”等。“香云纱”是一直丝织物“莨纱”的别名,具有质地爽滑柔润,穿着轻快凉爽,耐穿易洗的有点,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本案中,异议人一与异议人二提供的在案证据均可以证明:“香云纱”为地理标志,其产品来自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广东省,理应知晓“香云纱”系异议人已在先长期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与“香云纱”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能就此事予以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标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自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损害异议人及其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7075679号“香云纱”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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