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小编在媒体上看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6791551号“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国知局裁定:“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予以维持!
好奇心满满的小编禁不住查了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图片截取自“中国商标网”
“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被“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成功。值得注意的是,期间未经历驳回程序!
有申请人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宣告申请人主要理由
“小罐”及“小罐茶”是茶叶行业包装的通用性词汇,“小罐”是产品的型号,不应由被申请人独家垄断。在茶行业内,几乎所有厂家均习惯用纸罐或铝罐对茶叶进行包装,而对于此类罐装茶叶,都习惯称呼“大罐装茶叶”或“小罐装”茶叶,如允许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易造成不良影响。
简而言之,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符合商标注册申请条件,应予无效宣告!
那么,什么是缺乏显著特征呢?
咱们来看看商标法怎么说
《商标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看到这里您是否明白了?
划重点!
被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答辩称:“小罐茶”、“XIAOGUANCHA”既不是词典中的固有词汇,也不是行业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小罐茶”商标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固有显著性,且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已经和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提交了一系列主要证据。
1.“小罐茶”销售门店列表及部分门店照片;
2.被申请人2015年-2017年度审计报告;
3.2017年、2018年度商标使用授权合同及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
4.黄山小罐茶叶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5.2015年-2017年部分经销合同列表、被申请人及黄山小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小罐茶”商品的经销合同及补充协议;
6.2017年黄山小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小罐茶”品牌商品的部分发票;
7.2016年-2017年广告费专项审计报告;
8.2016年-2018年被申请人及“小罐茶”商标获得的荣誉;
9.被申请人向地方工商局、阿里巴巴、天猫等发起投诉及被申请人发出的法律告知函、警示函等维权材料;
10.2017年-2018年被申请人、黄山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为投放“小罐茶”商标的广告所签订的广告合同;
11.2018年6月“小罐茶”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播出眼踪监测报告;
12.各大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小罐茶”商标的推广及宣传报道;
13.被申请人与其他品牌产品的联名合同、产品照片及“小罐茶”产品手册;
14.部分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5.“小罐茶”商标的形成、设计和品牌创意资料;
16.百度捜索“小罐茶”相关页面;
17.茶叶行业各大知名品牌的相关网页页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罐茶”是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通过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在获准注册时经宣传使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显著特征,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小罐茶”商标产品进行了大量的销售与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通过该商标在茶商品上的使用,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之间已产生紧密对应关系。
因此,国知局裁定:“小罐茶XIAOGUANTEA”商标予以维持。
从国知局的裁定可以看到:企业使用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经过大量的商业使用、销售等方式,让一般消费者很容易区别或链接到产品的提供者,那这个商标就取得了显著性的效果。
再次敲黑板!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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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沃正知识产权